木工机械安全与CE认证【批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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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械安全工程近年来,随着现代伤亡事故致因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导致事故有两个主要方面的原因。
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后者更具有决定意义。就木工机械产品而言,如果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本质安全性”,则将大大减少人所面临的危险,即使在人的某种误操作情况下,或者机械出现了某种是一种被称之为“高防护水平”的产品安全设计思想。
其技术目标就是在产品的设计、开发、使用、维护的全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要求贯彻一种“防患于未然” 的安全工程原则,利用“层层设防”的方法使现代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性上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以期使原本针对人的某些苛刻的劳动保护条件,旧能转化为对木工机械产品本质安全的严格要求。随着木工机械安全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在世界各个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上述这一技术目标实际上已通过产品质量立法的规定,形成对本土机械产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并通过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进人流通领域的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实行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类型。合格认证评定的是产品实物质量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安全认证评定的是产品实物安全水平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前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市澈争力,后者关系到产品的本质安全和市澈争权。特别是由国家发布指令要求进行的强制产品安全认证,由于其对保障生产者和使用者人身安全,则产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所以已是产品进人市场流通的一个前提性禁限条件。
什么是安全,简单地说就是人或物在某一环境中不发生危险与不受到损害的状态。实际上,在任何环境下都无绝对安全可言。因此,所谓安全只标明人或物在某一个环境中对危险和损伤所能承受的最大能力,即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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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的角度看,与安全问题相关者,一般可归纳为“人”、“物”以及关联两者的“环境”三个因素。如果再加上三者构成一个安全系统的“整体性因素”来说,也可以看成四个因素。在特定的状态下,前三个因素中的任一因素都能独立地成为实现安全与否的充分条件,因此,可将其视为基本安全因素。整体性因素体现为前三个因素的协调作用,是一个复合性安全因素。安全工程学是从实用角度来探求安全系统在上述诸因素作用下的机理与结果。基于对上述四个因素的考察与分析发现,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其联因与耦合作用的结果。但是随着现代伤亡事故致因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导致伤亡事故的两个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且后者往往更有决定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尽量避免,将大大减小所面临的危险;另一方面,如果能做到即使在人发生某种不安全行为时或是物在“失常”状态下,人在这种非预期的条件下,依然能处于某一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之下,这无疑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安全系统。这种安全系统不仅强调“物”安全因素的充分性,同时,也强调其必要性,从而提出了一种“本质安全”的概念。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性,就是指在产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拆卸工作时不产生伤害或危害降的能力。评价一种木工机械产品的优劣,除了考虑其自动化程度高低外,更应该注意的是该产品的安全性。从一台机械的设计、制造、使用过程中,安全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西方国家,如欧盟、美国,早已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标准,来保护任何机械的安全,规定任何一台进入欧洲市场的机械产品都必须施加CE标志,以证明这台机械产品符合“机械指令”达到安全方面的要求。所以说,要提高我国木工机械产品的竞争能力,突破西方国家的技术壁垒,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必须为我们所重视。
现代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技术的目标主要是:追求和探讨包括软件在内的产品的本质安全性。
∵有“本质安全”品性的木工机械产品特征是:机器在预定使用条件下,除具有稳定、可靠的正常安全防护功能外,一旦发生人为误操作时,还兼具有自动保障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的功能与设施。
当机器发生非预期失效或故障时,能自动切除或隔离故障部位,安全地停止运行,同时,发出报警。
不产生有害的排放物,不造成污染和二次污染。
符合人类工效的原则。
能充分发出警示和表明遗留风险。
∩能产生危害的损失程度应处于当代可接受的水平之下(标准安全指标之下)。
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设计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设计的总体目标,是使机械产品在其整个寿命期,即从制造、运输、安装、调试运行各个阶段内,都是充分安全的。为此,要从设计(包括制造)和使用两方面采取安全措施。为使机械达到本质安全,一般凡是能通过设计解决的安全措施,绝不能留给用户解决。当设计确实无力解决时,可以通过使用信息的方式将遗留风险告知和警示用户。除了对机器的正常使用采取安全措施外,还要考虑合理预见各种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另外,取得各种安全措施均不能妨碍机械执行其正常使用功能。
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设计应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在危险识别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价。木工机械产品繁多,由于结构不同其风险程度也不同,其中最危险是机械危险,它包括:回转运动的危险;往复运动或滑动部分的危险;与加工件接触危险;加工件飞出的危险;机床刀具飞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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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设计时,首先要对所设计的机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包括危险分析和危险评定),以使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这些危险和风险。优先采用本质安全措施。①尽量采用各种有效的先进技术手段,从根本上消除危险的存在;②使机器具有自动防止误操作的能力,使其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就不能动作,即使动作也不会造成伤害事故;③使机器具有完善的自我保护功能,当其某一部分出现故障时,其余部分能自动脱离该故障部分并安全地转移到备用部分或停止运行,同时,发出报警并且做到在故障末被排除前不会蔓延和扩大。
符合人类工效学的准则。人-机匹配是安全设计的重要问题之一,设计时必须5分考虑人-机特性,使机器适合于人的各种操作,以便最大限度地减轻人的体力和脑力消耗及操作时的紧张和恐惧感,从而减小因人的疲劳和差错导致的危险。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木工机械产品在工作时粉尘浓度大,必须备有吸尘装置;木工机械产品在工作时噪声大、振动大,应采取改进刀具、采用阻尼措施等方法降低噪声,减小振动;在整个使用期内,不得排放超过规定的各种有害物质,如果不能消除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配备处理有害物质的装置。2.2木工机械产品本质晋结构设计技术设计机械零、部件的合理形状和相对位置。①在不影响梗用的情况下,凡是人体易接近的机械零、部件不应有易引起损伤的锐边、尖角、粗糙表面、凸出部分和可能刮伤身体、扯裂衣服的开口;②为避免挤压和剪切危险,或增大运动件间最朽离,以便人的身体可以安全进入;或减小运动件间最朽离,使人的身体不能进人。
限制运动件的质量和速度,以减小其动能和惯性作用导致的危险。
对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除限制其合理的运动距离外,还应限制其加速度,以免产生撞击危险和冲限制操纵器的操纵力,在不影响操纵机构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应将其操纵力限制到最低值。
限制机器的噪声和振动。
合理规定和计算零件的强度和应力。为了防止零件的断裂或破碎引起的危险,机器的主要受力零件和高速旋转件的强度和所承受的应力必须仔细分析和计算,以确保其具有足够强度和安全系数。
合理选用材料。用于制造机器的材料,在机器的整个寿命期的各个阶段都不能危害人的安全与降,应考虑和注意的方面是:材料的力学性能,如强度、冲击韧性、屈服强限等;材料的化学性能,如耐腐蚀性、抗老化性等。
采用本质安全的技术、工艺和动力源。有些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机械产品,为了使其适应特定环境的安全需要,需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某些本质安全技术、工艺和动力源。例如,在易爆炸环境中工作的机械应采用全液压或全气动的控制系统和操纵机构,并在液压系统中采用阻燃液体或者采用本质安全的电气装置,以防止电火花或过高温度引起爆炸危险。另外,在有些情况下,需要采用功能特低电压,以防止产生电击危险。
应用强制机械作用的原则。所谓强制机械作用,是指一个零件的运动不可避免使另一个其直接接触或通过刚性连接的零件随其一道运动,而无延时和偏移,如机器的急停操纵装置,可强制机械作用以实现快速停机。
遵循人类工效学原则。应用人类工效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要使所设计的机器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减少操作者在操作时的紧张和体力消耗,从而减少因过分疲劳产生差错而导致的各种危险。
设计机器时,应遵循的主要人类工效学原则是:①注意人-机功能的分配,在初步设计阶段,凡能做到机械化和自动化的地方,都应旧能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的技术装备,借此可以减少操作者的干预和介入;②在确定机器有关尺寸和运动时,应注意使之与人体尺寸和操作动作相适应,以避免操作者在操作时产生干扰、紧张和生理与心理学方面的危险;③在设计人-机接口(如操纵器、显示器等)时,要使操作者和机器的相互作用旧能清楚、明确;④手动操纵装置的设计、配置和标记应明显可见,可识别和便于操作,不会引起附加风险。
提高机器及其零、部件的可靠性,减少因机器的故障、找故障和维修引起的危险。应按照可靠性设计原则和规程设计机器及其零、部件。
∩能使维修、润滑和调整点位于危险区以外,以减少操作者进入危险区的必要。
龄碟设计木工机械产品的危险主要是回转运动的危险,往复运动或滑动部分的危险,与加工件接触的危险,加工件飞出的危险,机床刀具飞出的危险等。通过结构设计不能适当地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险,应采用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加以防护。有些安全防护装置可以用于避免人所面临的多种危险,例如,防止进人危险区的固定式防护装置,同时,也用于减小噪声和收集机器排放的粉尘物。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设计与制造要求。在选择设计安全防护装置的型式及构造方式时,应考虑所涉及的机械危险及其他危险,安全防护装置应与其工作环境相适应,且不易被损坏。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结构坚固耐用;②不要妨碍操作者操作;③不增加任何附加风险;④其位置应与危险区有足够距离;⑤对生产过程的视线产生障碍最小。
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选用。采用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运动件产生的危险。对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正确选用,应根据该种机械的风险评价结果来进行,并应首先考虑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因为这样做比较简单,但一般只选用于操作者在机械运转期间不需进人危险区的应用场合。当需要进人危险区频次增加,因经常移开和放回固定式防护装置而带来不便时,应采用联锁活动防护装置或自动停机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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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装置的具体要求。各种防护装置的一般功能要求是:能防止人进入被防护装置包围的空间;能容纳接收或遮挡可能由机器抛出或发射的材料、工件、木屑及噪声等。固定防护装置的要求是。永久固定(通过焊接方法等)或借助紧固件固定(若不用工具就不能使其移动或打开)。可调式防护装置的要求是:Xt危险区不能完全封闭的地方可采壬调式防护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开口位置和开口量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调节,有危险的部位应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装置上的可调零件定位可靠、不易松脱和误置,可采用手动或自动调整。打开防护装置有可能造成较大的伤害时,该装置应与机床工作循环联锁。经常开启的遮盖运动部件的门打开时,若有一定的危险,应将门内涂成黄色,门外做一个警告标志。
装夹和制动装置的设计具有机动夹具装置的机床,当不夹紧加工会造成危险时,工作过程的接通必须与工件夹紧过程联锁,确保工件夹紧前机床不能启动,机床工作时夹紧装置不能松开。
紧固件和刀具用的机动装置,在加工过程中突然停止供电、气压或液压传动装置的压力下降时,应能可靠夹持工件和刀具。否则,应设置自动退刀、断开进给和主传动的各种联锁装置。
刀具的夹持装置必须能可靠的夹持刀具,确保在工作时刀具不会松动和飞出。可换的刀体应做出许用最大速度的标记,旋转刀头和刀轴应进行动平衡。刀体及刀具紧固等安全,应符合木工及刀具安全标准和各类木工机床结构安全标准的规定。
切断动力后,主轴惯性运动会造成危险的机床应设有可靠、有效的制动装置,其制动持续时间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装、调整刀具时,可能引起转动而造成伤害的机床主轴必须设计止动装置,该装置与机床控制系统联锁。若难以实现联锁,则应在靠近操纵面板部位固定有警示标牌。
S使用信息使用信息是机器供应的一个组成部分,用来明确规定机器的预定用途,包括保证安全和正确使用机器所需的各种说明。
一般要求。使用信息应通知和警示使用者有关无法通过设计来消除或充分减少的,而安全防护装置对其无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遗留风险。使用信息中,应要求使用者按其规定或说明合理使用机器,也应对不按使用信息中的要求而采用其他方式使用机器的潜在风险提出适当的警告。使用信息不应用于弥补设计缺陷。使用信息必须包括运输、交付试验运转(装配、安装和调整)、使用(设定、示教、运转、清理、找故障和维修)的信息。如果需要的话,还应包括解除指令、拆卸和报废处理的信息。这些使用信息可以是分述的,也可以是综合的。
使用信息的类别与配置。使用信息的类别与配置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风险;②使用者需要使用信息的时间;③机器的结构。使用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应在机器本体上或随机文件中给出,也可以其他方式表明,如各种信号和文字警告等。
信号和警告装置。视觉信号(如闪亮灯)、听觉信号(如报警器),可用于危险事件即将发生时(如机器启动或超速)的报警。
关于机器交付时运转的信息,例如:固定和缓冲要求;装配和安装条件;使用和维修的空间;允许的环境条件;机器与动力源的连接说明;关于废弃物清除或处理建议,如果需要对用户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提出建议。
机器本身的信息,包括对机器及其附件、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详细说明,及其预定的全部应用范围及禁用范围,由机器产生的噪声、粉尘等数据,电气装置的有关数据等。
机器使用信息,包括手动操纵器的说明,设定与调整的说明,停机的模式和方法(尤其是紧急停机),以及无法由设计者通过采用安全措施消除的风险信息等。
综上所述,木工机械产品安全设计实现风险最小化可归纳三个步骤:通过本质安全设计使风险减小;通过安全防护大大降低风险;通过使用信息最大限度减小风险。
对于生产木工机械产品的企业来说,努力提高其产品机械安全设计能力,采用木工机械安全标准,不断积累产品有关安全使用的信息与经验,加强有关机械安全性能的检验与测试手段,无疑是提高产品机械安全技术水平,获得“市场准人”的前提条件和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的重要途径。
木工机械安全认证与CE认证3.1木工机械安全认证的实施随着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越来越被重视,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制定相关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欧盟,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经济自由区,已经把对机械产品的安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随着木工机械技术的发展与曰趋成熟,有关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性的一系列技术指标实际上已形成为木工机械安全指标的技术内容,并构成对木工机械产品执行符合性评定的基本依据。
世界许多国家依据本国相关法律法令建立了相应的产品认证制度,尤其是对影响人身降及安全的产品实施安全认证制。1997年,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机械安全认证制度。“标准化法”中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木工机械安全认证的依据之一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如GB12557―200木工机床安全通则等。
木工机械CE认证现状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抄济的发展,加速推动木工机械安全认证工作无疑是规范市抄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身安全、增强对产品安全性监督刻不容缓的有力措施。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的产品认证接轨,克服贸易技术壁垒,了解和运用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已成为我国出口企业面临急需解决的课题。
2004年5月,欧洲联盟(EU)的成员国已由15个发展至25个,并且还将继续扩大成员国的数量。快速发展的中国也正在逐步成为全球的生产制造基地,中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往来与日俱增。欧盟目前已成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之一。同时,欧盟作为发达国家的群体,在货物贸易的市场准人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技术措施体系。在欧盟技术措施体系中,以“新方法指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法规,针对不同种类产品提出基本的安全质量要求。其目的在于保证进入欧盟市场的商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这也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逾越的门。
CE标记认证是通过规定的模式,对产品符合欧盟指令或标准进行合格评定以满足市场要求的过程。产品贴附CE标记的过程可以为制造商降低商业成木,增强产品的安全性能,同时,以为市场监督机构、海关和消费者提供同意的检查程序。CE认证是产品进人欧盟市场的必经之路。
CE指令随着时间不断变化,迄今为止,CE指令已经颁布了20多条,各个指令的认证要求各不相同。产品测试,现场审核(必要时)及技术文件评审是CE认证的基础。对于一些安全风险相对较小的产品,制造商可以根据指令要求不经过第三方认证,而进行“自我声明”。如果企业的自我声明不充分,那么该企业将会受到惩罚。通常的经济保险的做法,是由指定机构(NotifiedBody)进行合格评定,取得认证证书。
欧洲共同体国家之间为了建立一个没有边界的区域,在这一区域内为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市场,在机械设备方面制定了合理和清楚的要求,形成了37/EC指令。这就是被大家俗称的机械指令。对于我国的木工机械产品而言,凡符合机械指令中所讲的“机械设备”且又要向欧洲共同体任何一个国家提供机械设备的话,此种机械设备就必须进行CE认证。
产品认证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是控制本国、本地区产品和进人本国、本地区市场的外国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手段,全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实行了这一制度。对于一般产品,认证采用自愿性原则。凡是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有关的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任何国家都要实行强制性管理,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认证。产品按何种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开展认证,要由产品销往地区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来决定。因此,销往欧洲市场的产品要符合欧盟法规、指令、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主要依据欧盟协调标准进行检验才能取得CE认证一进人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木工机械产品CE认证的程摩对某一产品要做CE认证,首先要进行路径确认,也就是先要确定产品是被那个或那几个指令所覆盖,然后再针对每项指令确定适用的标准。有的简单产品用的是单一标准,大部分产品并不能用一个标准将其覆盖,这就需要将几项标准拼接起来使用,也就是对相关标准进行剪裁,最后形成针对该产品的检验或检测项目和限值。
明确顾客要求获取CE认证的目的与企业本身要求获取CE认证的目的通过明确顾客要求获取CE认证的目的与企业本身要求获取CE认证的目的,来确定认证计划。顾客要求您的产品有CF认证,一般有两种目的,第一种是法规的要求(通关用),该要求对CE认证获取方法、认证机构没有特殊的要求,您只要符合要求并提供CE认证宣告证书(D0C)即可;第二种是通过CE认证来减少使用产品或销售该产品的安全风险。一般买家都会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会要求指定向那一家机构(如SGS、TUV等)提出申请。企业本身的要求是通过获取CE认证来改善产品形象、增加贸易机会,可以避免因拿不出CE证书而丧失订单。3.3.2企业如柯选择认证机构国内外存在着许多大大小小的认证机构,企业该如何选择适合于企业未来发展的认证机构呢,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权威性。一间认证机构是否有长期良好的信誉,篼度的公信力及足够的市场接受程度,是其认证效力的立足点。因为产品连带责任的问题,买家均要求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安全及质量有严格的监控。信誉良好的认证机构提供的检验认证会受到普遍接纳,而不会受到某些买家的拒认。
收费合理性。目前CE认证的收费没有统一的收费方法,各CE认证机构是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它的费用,客户可根据买家的CE认证要求来确定价位,根据价格定位来确定认证机构。
时效性。即认证机构的效率性和快捷性。企业往往抱怨,认证时间太长,太麻烦。特别有时候,等着证书出货或参加交易会,而证书却迟迟签发不下来。因此,要选择其信誉可靠的认证机构,这样在认证时间就能保证。
工业机械产品加施CE认证标志工作步骤按CE认证相关法规规定,合格评定有多种模式,但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由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自己进行;其二,由第三方参与合格评定。
产品加施CE标志时,对于这两种情况,工作步骤不完全相同。
自己进行合格评定的产品: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产品达到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加施CE标志工作的核心。该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工作:①弄清楚产品应遵循的有关指令及这些指令的基本要求;②分析、核对该产品应满足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条款;③对产品进行危险分析,找出产品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潜在危险,以进一步判定产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条款和确定采取措施的方法;④采取措施(包括设计和制造两个方面),消除产品的潜在危险,使产品满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⑤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可各种各样,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标准。为此,应分析、选定与产品相关的标准,并使产品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
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开始准备技术文件后,你就进人了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技术文件的编制,就可评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写技术文件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该项工作是在完成步骤1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技术文件应能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技术文件要按相关指令的要求编写,并按规定保存,以备欧盟的市场监督机构随时验。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产品使用等方面内容,分以下几类:①基本的技术文件(基本要求核对表、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图样等);②每个危险的专门技术文件;③成批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技术文件。
步骤3―编写EC合格声明。EC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用来声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要求的文件。该文件由声明人正式签署。
步骤4―加施CE标志。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编写并签署EC合格声明后,即可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加施有CE标志的产品,不仅证明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而且表明制造商承担加施CE标志的所有义务除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外,还应在产品上加施与产品、制造商有关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有第三方参与合格评定的产品:有第三方(如该机械是涉及机械指令的附录IV的产品,该第三方机构必须是欧盟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时,产品加施CE标志的工作步骤是: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产品达到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加施CE标志工作的核心。该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工作:①弄清楚产品应遵循的有关指令及这些指令的基本要求;②分析、核对该产品应满足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条款;③对产品进行危险分析,找出产品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潜在危险,以进一步判定产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条款和确定采取措施的方法;④采取措施(包括设计和制造两个方面),消除产品的潜在危险,使产品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应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⑤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可各种各样,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标准。为此,应分析、选定与产品相关的标准,并使产品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
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开始准备技术文件后,你就进人了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技术文件的编制,就可评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该项工作是在步骤1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技术文件应能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技术文件要按相关指令的要求编写,其中有关部分,要供受理你申请的公告机构检验。文件应按规定保存,以备欧盟的市场监督机构随时查验。这里应特别说明,尽管产品经公告机构认证,并出具了证明,但制造商仍对产品的合格负责。
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产品使用等方面内容,分以下几类:①基本的技术文件(基本要求核对表、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图样等);②每个危险的专门技术文件;③制造(必要时,包括设计)质量管理措施;④准备向公告机构申请认证的有关技术文件。
步骤3―公告机构参与‘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第三方的欧盟公告机构不是任意的检测、认证机构,它必须是由欧盟成员国认可,并经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告上发布的公告机构。有资格承担某一产品认证的公告机构可能会有若干个,你应当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告机构。
按指令规定,一种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可能会有几种,你应当选择、确定一种适合你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了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和选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后,应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就基本完成了合格评定程序,这意味着你的产品被认证合格,你可以发表EC合格声明。
步骤4――编写EC合格声明。CE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用来声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要求的文件。该文件由声明人正式签署。EC合格声明签署后,合格评定工作全部完成。
步骤5――加施CE标志。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编写并签署EC合格声明后,即可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加施有CE标志的产品,不仅证明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而且表明制造商承担加施CE标志的所有义务。除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外,还应在产品上加施与产品、制造商有关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木工机械安全技术与产品安全认证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人的降、安全、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问题越来越加重视。关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已从公众的普遍关注上升到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立法当中,且摆到强制性管理的位置上。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中,反映在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所针对的主要内容,往往成为制约木工机械产品流通的重要技术限制。由此看来,提高木工机械产品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占有率,产品的质量好坏,固然是一个关键问题,这是因为产品质量不高就没有竞争力,但是,如果产品不具安全就没有进人市场的资格,也就失去了竞争权。因此,近年来,大多数工业发达的国家在努力发展机械产品技术的同时,也正积极加强有关机械产品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及安全认证方面的研究。
有关木工机械产品的安全认证或合格评定问题,国际上正在加快通行准则的制定和建立统一的工作程序与模式。ISO目前已发布了许多有关合格评定的导则,欧盟以颁布相关“指令”和加贴“CE”标志的办法作为机械产品在欧洲统一市场内流通的准许,在市场准人方面建立了协调、统一的法规、标准、安全认证技术监督体系,不但完备了机械产品的质量立法建设,同时,也为机械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提供了有效管理和控制手段。
木工机械产品安全,不仅有利于生产者的人身安全,也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可提高木工机械产品的整体竞争力。它是每个企业家和设计者必须考虑的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行为。我们相信,通过国家标准相继出台和升我国木工机械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起到举足轻重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理念和安全技术越来越被人们广为的作用。
重视和接受,将对我国木工机械制造业的持续发展,提标准化建设与木工机械的发展杨华(福建省邵武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邵武354001)产品标准是产品设计和制造的基本法规,是产品技术性、适应性的纲领。在日趋激烈的市澈争环境下,企业之间的产品竞争首先体现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竞争。试想在一个落后标准指导下设计制造出来的产品与采用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同台亮相,其结果不言而喻,在产品性能、档次上恐怕不需照面,输诹已成定局。
标准化是经济全球化以及企业公平竞争的量具。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标准作为衡量产品品质的依据,已越来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发达国家纷纷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制定出各种国际性技术标准(ISO、1EC),以拉大与发展中国家的距离,同时,达到技术壁垒的作用。标准化战略逐渐成为发达国家贸易自我保护的工具。
我国木工机械行业历经了数十年的发展,从发展初期以几家屈指可数的国有生产企业为中心到改革开放后私企、民企的崛起,木工机械行业发展势头喜人。尤其是在我国加人WT0组织以后,中国逐步成为“世界加工中心”。近年来,国家对装备行业的高度重视,促进木工机械行业进人了篼速发展期,其发展速度远远高于机床工具行业的平均速度。同时,在木工机械产品的质量、品种等方面也出现了质的飞跃,行业规范化建设也在逐步形成。
然而,我国木工机械标准化建设的进程至今不足20年历史,作为代表我国木工机械制造水平的国家标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标准化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国内木工机械生产企业历史较短,发展速度不匀衡,企业内部标准化工作进程差距较大;相当部分生产企业销售商家和用户对标准的认识及标准化意识非常淡薄,国家对木工机械行业试验设施的投资不足,检侧手段不完善等方面。目前,我国木工机械国家标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ISO、IEC)的采用率仅达5%左右,木工机械专业标准总量仅有140余项。由于标准化工作的滞后,导致部分木工机械国家标准甚至落后于国内行业发展速度,出现部分国家标准与产品实际使用相脱节的现象。在市抄济的促进下,木工机械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产品标准的适用期也随之缩短,过去一个标准管十几年的历史已不复存在。产品开发速度的加快,用户对产品性能要求的提高,木工机械生产企业自身技术水平的提升,势必对产品标准的制订(修订)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状况均对我国木工机械制造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适应市场需求,提升木工机械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借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组稿之际与各位同仁探讨。
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发展方向的定位尺度和量具,其定位的准确性无疑影响着整个企业的发展速度和成败。
由于标准化工作涉及到用户需求、国内外行业动态和发展方向、国家(国际)标准对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及检测手段等,同时,还要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思路、制造水平等因素,因此,企业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市场分析、判断能力,具备设计技术、工艺制造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当由知识较全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标准化工作。
标准的制订必须以国家(行业)标准作基础。我国木工机械标准采用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标准形式,结构安全(包括环境保护)所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近年来制订的这方面标准大部分已经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因此,企业在采用涉及结构安全方面的标准时,都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精度、参数等操作性能方面的内容,国家标准在这方面考虑到国内普遍情况,绝大部分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有较大的差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产品定位选择或自行制订标推。
标准制订前应积极收集行业最新的国内外标准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的产品定位及用户需求选择相适应的标准形式。标准作为产品的技术衡量尺度,发达国家标准考虑的是自身先进生产技术能力以及其顾客接受思路。
对于销往发达国家的产品,必须选择与之对应的先进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避免或减少“技术贸易壁垒”的阻挡,有能力采用先进标准生产的企业就能轻而易举地突破这种“壁垒”。
没有市场的产品是失败的产品,脱离用户需求的标准是无用的标准。标准作为用户评价和检测产品的尺度,首先必须适应用户的要求。不同层次的用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准,无论是篼新技术产品还是普及型、经济型木工机械产品,它们都有自身的用户群体。不同档次的产品适应不同需求的用户,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盲目提升或降低标准。关键是如何根据产品的定位,选择或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出口发达国家产品必须采用与之相对应的先进标准,而针对欠发达地区(国家)对产品性能要求不高的,可选择或制订相对较低的标准,充分留出产品成本空间,以适应和满足该类用户的价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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