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制【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8日 11:18:00
木材人都在用的神器—扫一扫下载APP
5月30日,国家林业局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
【批木网】
《办法》要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保存生产经营记录,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复印件。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及试验林照片等。【批木网】
《办法》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丢失的,应及时补齐原有内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永久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批木网】
违反《办法》规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将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来源:互联网
木材 木业 红木 原木 人造板 地板 板材 家具 木工 等资讯、供求、人脉,全在批木网
【相关阅读】宣城孙埠镇高度重视木材加工产业健康有序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