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林业合作组织对中国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7日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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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林业合作组织发展和管理,明确林业合作组织的定位和功能
我国集体林占全国森林总量的60%,集体林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关乎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进程,应尽快出台《非公有林法》,明确非公有林的性质、非公有林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非公有林合作组织的性质、职能和管理办法等,切实把林业合作组织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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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少各级行政干预,真正还权于民减少县、乡2级政府的行政干预,减少村委会的主导,由林农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相关法规自主发展各类合作组织。政府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督,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避免林业合作组织重走 "互助组 "和 "初级农业合作社 "的老路。
3、积极引导林业合作社走专业化道路
政府部门应积极探索和出台各项优惠政策,重点结合国家和地方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和资金搭建政策、法律、信息和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和专业林业工人同林农联合组成林业合作组织,由林业合作组织向林农提供造林、营林、护林、采伐、销售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和生产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培训提高林农的森林培育和经营知识与技能,帮助其科学经营森林并提高综合产出;另一方面可通过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引导林农实现规模化经营,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从而把农民从分散、粗放的林业经营中解放出来,实现林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低效经营向高效经营的转变。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