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林业合作组织的特点【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7日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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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法可侬,定位明确
至20世纪50年代,芬兰全国出现多个林业合作组织,业务范围包括林业生产各个环节。为规范林业合作组织的运行,保证私有林主的利益,芬兰在1950年颁布了《森林经营协会法》。1999年,对1950年通过的《森林经营协会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提出了森林经营协会的主要任务,即森林经营协会是私有林主的机构,其目的是提高私有林主经营森林的收益,帮助私有林主实现经营目标,促进森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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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工明确,提供周到服务从中央到地方,3级组织职责分工明确,业务范围划分清楚,覆盖了政策决策、协调发展和基层服务。林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包涵林业生产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服务体系,考虑到了私有林主的各方面需求。
3、自主决策,自主管理
森林经营协会的产生和发展均以自愿为基础,使森林经营协会成为私有林主自己的组织,形成了自主选举的理事会,机构管理和运行自行决策,每个会员具有同等的选举、被选举和投票权。
4、建立专业化的服务队伍,解决私有林主的实际需要
森林经营协会聘用专业的技术和劳务人员为私有林主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生产服务,同时面向私有林主开展业务代理服务,解决私有林主在林业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市场信息方面不足的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保障私有林主的森林得到可持续经营,服务国家总体政策;另一方面保障产出和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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