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28日 12:51:00 已收藏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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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1日,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儿童家具的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填补了国内外儿童家具产品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的空白。现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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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儿童家具children’sfurniture

  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3.2高桌台talldesk/tableproduct

  高度超过1000mm,且上方有书架结构或类似结构的桌台产品。

  3.3折叠机构foldingmechanism

  以铰链或旋轴连接,在操作时可能产生挤压、剪切作用的机构。

  3.4危险突出物hazardousprojection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突出零部件。

  3.5危险锐利边缘hazardoussharpedge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边部。

  3.6危险锐利尖端hazardoussharppoint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尖端。

  3.7保护帽或罩protectivecaporcover

  覆盖在潜在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少危险性伤害的部件。

  4一般要求

  4.1外形尺寸偏差

  产品的外形尺寸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软体家具产品外形宽、深、高的尺寸极限偏差为±10mm,其他家具产品为±5mm。

  4.2外观

  产品外观应符合表1(略)的规定。

  4.3理化性能

  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略)的规定。

  4.4木材含水率

  木材含水率w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5安全要求

  5.1结构安全

  5.1.1边缘及尖端

  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5.1.2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不应脱落。

  5.1.3孔及间隙

  按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5.1.4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5.1.5翻门、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

  5.1.6封闭式家具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封空间(如门或盖或与其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3,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2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2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5.1.7力学性能

  按7.5.7(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a)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d)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f)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g)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稳定性试验时,产品应无倾翻。

  5.1.8其他

  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

  c)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方法;

  e)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f)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5.2有害物质限量

  5.2.1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2.2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5.2.3产品材料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略)要求。

  5.3阻燃性能

  5.3.1家用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17927.1的要求。

  5.3.2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17927.2的要求。

  6警示标识

  6.1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即:“3岁~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

  6.2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

  6.3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

  6.4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

  6.5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7试验方法

  7.1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尺寸偏差为产品实测值与标识值之间的差值。

  7.2外观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mm~1000mm内。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7.3理化性能试验

  7.3.1耐液试验按GB/T4893.1的规定进行。

  7.3.2附着力试验按GB/T4893.4的规定进行。

  7.3.3耐湿热试验按GB/T4893.2的规定进行。

  7.3.4耐干热试验按GB/T4893.3的规定进行。

  7.3.5耐冷热温差试验按GB/T4893.7的规定进行。

  7.3.6抗冲击试验按GB/T4893.9的规定进行。

  7.3.7涂层耐磨试验按GB/T4893.8的规定进行。

  7.3.8覆面耐磨试验按GB/T17657-1999中的4.38的规定进行。

  7.3.9硬度试验按GB/T6739的规定进行。

  7.3.10耐腐蚀试验按GB/T13667.1-2003中7.3.3.7的规定进行。

  7.3.11抗盐雾试验按QB/T3826的规定进行。

  7.3.1275%压缩永久变形试验按GB/T6669-2008中试验方法A的规定进行。试样厚度25mm,取样部位为试件座面,也可以在与检验样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样。

  7.3.13纺织面料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GB/T3920的规定进行。

  7.3.14皮革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QB/T2537的规定进行。

  7.3.15纺织面料pH值的测定按GB/T7573的规定进行。

  7.3.16皮革pH值的测定按QB/T2724的规定进行。

  7.4木材含水率测定

  方法一:采用误差不超过±1%的木材含水率设备进行测定。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部件,在每个部件上,选择距离部件边缘100mm以上的任意三点测定,记录最大值作为该部件的含水率。计算三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即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方法二:按GB/T1931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

  当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按方法二测定。

  7.5结构安全试验

  7.5.1边缘及尖端试验

  边缘及尖端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a)危险锐利边缘测试按GB6675-2003中A.5.8的规定进行;

  b)危险锐利尖端测试按GB6675-2003中A.5.9的规定进行;

  c)利用圆角规测量倒圆半径,利用软尺测量倒圆弧长。

  7.5.2保护件拉力试验

  对被测保护件均匀施加(70±2)N的拉力,并保持10s。

  7.5.3孔及间隙试验

  按表4(略)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观察锥头是否通过。锥头为塑料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其中直径5mm、6mm锥头的公差为(+0、-0.1)mm,直径12mm锥头的公差为(+0.1、-0)mm。

  7.5.4折叠试验

  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1°,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0.5°、-0°)试验平台上,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锁上锁定装置。将(50±0.5)kg的负荷加载于儿童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负荷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7.5.5翻门翻板试验

  当翻门或翻板处于开启位置时,在翻门或翻板最容易关闭位置,向其正常关闭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7.5.6关闭件试验

  如图2(略)所示,当盖、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在离内表面几何中心点25mm以内位置,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7.5.7力学性能试验

  力学性能的具体试验方法见附录A。

  7.6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7.6.1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7.6.2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7.6.3产品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6675-2003附录C的规定进行。

  7.6.4产品纺织面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的规定进行。

  7.6.5产品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17592的规定进行。

  7.6.6产品皮革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19941的规定进行。

  7.6.7产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19942的规定进行。

  7.6.8产品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按GB/T22048的规定进行。

  7.7阻燃性能试验

  7.7.1家用软体家具产品按GB17927.1的规定进行。

  7.7.2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按GB17927.2的规定进行。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8.2出厂检验

  8.2.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外形尺寸偏差;

  b)外观;

  c)边缘及尖端;

  d)突出物;

  e)折叠机构;

  f)翻门、翻板;

  g)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

  h)孔及间隙;

  i)警示标识。

  8.2.2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收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略)进行。

  8.3型式检验

  8.3.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1份送检,1份封存。

  8.3.3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8.4检验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9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执行标准编号;

  c)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9.2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b)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c)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e)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售后服务;

  h)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9.3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9.4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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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儿童家具 通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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