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加倍关心的儿童家具安全要求【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16日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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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构安全
1.1.1边缘及尖端
儿童家具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见图1中画圈部位)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1.1.2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不应脱落。
1.1.3孔及间隙
按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1.1.4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1.1.5翻门、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
1.1.6封闭式家具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³,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²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按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a)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d)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f)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g)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稳定性试验时,产品应无倾翻。
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
c)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
e)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f)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h)纺织面料pH值应在4.0~7.5之间;
i)皮革pH值应在3.5~6.0之间。
1.2有害物质限量
1.2.1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2.2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1.2.3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要求。
凡是与 木材 木业 红木 原木 人造板 地板 板材 家具 木工 木工机械 家装材料 油漆化工 紫檀 酸枝 spf 辐射松 松木 榉木 锯材 榆木 楠木 乌木 沉香 檀香 纤维板 黄花梨 香樟 橡木 椴木 杨木 桦木 白蜡木 花旗松 南方松 黄檀 鸡翅木 胶合板 有关的资讯、供求、人脉,全在批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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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具安全要求:1.1结构安全
1.1.1边缘及尖端
儿童家具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见图1中画圈部位)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1.1.2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不应脱落。
1.1.3孔及间隙
按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1.1.4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1.1.5翻门、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
1.1.6封闭式家具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³,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²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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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力学性能按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a)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d)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f)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g)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稳定性试验时,产品应无倾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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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其他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
c)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
e)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f)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h)纺织面料pH值应在4.0~7.5之间;
i)皮革pH值应在3.5~6.0之间。
1.2有害物质限量
1.2.1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2.2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1.2.3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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