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木材厂股东打电话叫数十人到对方单位打砸伤人被判缓刑【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2日 16: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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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意竞争起纠纷,文昌一家木材厂股东打电话叫几十人去报复打人砸物,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砸坏6辆轿车,但却仅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5年发生的这起案件经文昌法院一审判决后,近日文昌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文昌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1时许,文昌市盈某木材厂股东庄日明得知妹夫与文昌湖某岩木材厂人员因生意竞争打架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立即与庄小杰(负案在逃)联系,尔后又打电话叫钟建、曹龙敏、谢培清等人多带些人去索赔医疗费。14时左右,钟建、曹龙敏、谢培清3路人员约四五十人在东路镇的盈某木材厂汇合。当天15时,他们统一手绑红布条,持钢管、砍刀将湖某岩木材厂里的李昆、潘在京、沈益良当场砍倒后,又砸毁了停放在厂区内的6辆汽车以及办公楼门窗等,案发后开车逃离现场。李昆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沈益良、潘在京为轻伤。湖某岩木材厂在打砸毁中共损失98329元。
今年7月18日,文昌法院审结此案,当天参与打人打砸的许伟家等6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钟建等3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庄日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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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文昌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文昌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有错误,向省一中院提出抗诉。文昌检察院抗诉书指出,文昌法院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日明纠集、指使被告人钟建等人持械伤害他人,缺乏证据支撑,指控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文昌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认定被告人庄日明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者的作用,且对同伙庄小杰准备作案工具、发放红布条,伙同他人共同携带钢管等工具前往湖某岩木材厂,持放任的主观心态。上述事实证明,庄日明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有纠集、组织的行为,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日明纠集、指使被告人钟建等人持械伤害他人有证据支撑。其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属于罪责相对较轻,从宽处罚的情形。文昌法院宣告被告人庄日明缓刑,属于适用缓刑不当。被告人庄日明得知妹夫被人打伤后,纠集、指使本案被告人钟建等多人去报复对方,并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以及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8329元的严重后果。因此,庄日明故意伤害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均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文昌检察院认为,文昌市人民法院认定的“被告人钟建、曹龙敏、谢培清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钟建、蒋龙敏、澍培清投案后均没有如实供述,他们的供述与事实不符,且3人的不实供述并非是对自己行为的辩解,而是对本案认定的关键事实的否认,因此被告人钟建、曹龙敏、谢培清虽是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自首,属于量刑事实认定错误。
文昌检察院认为,庄日明纠集、指使其他9名被告人去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还实施了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8329元的行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以3万元人民币为起点”。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因此文昌法院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不当。
“我的侄子李昆送到医院后做了开颅手术,住院221天,脑中安了18个螺丝,手脚里的钢板也没拆除。而沈益良现在走路都成问题,像脑血栓患者。”8月18日,湖某岩木材厂负责人李养章拿着文昌法院的判决书和文昌检察院的抗诉书找到记者说,庄日明纠集四五十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砍人、打砸财物,该案件当时在文昌市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曾被文昌市政府定性为“4·20恶性案件”。“如今只有10人到案,其他的犯罪嫌疑人都跑去哪?”李养章指着手机中李昆被砍伤的照片对记者说。
李养章称对一审判决有些不解,文昌检察院提交了非常充分的证据,为何作为组织者的庄日明却比其他被告人判得轻,还是缓刑?
来源:中国木材木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