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环保强化监督已启动,环境部全体干部均参加【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09日 20:44:00 已收藏 收藏


新一轮环保强化监督已启动,环境部全体干部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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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生态环境部举行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曹立平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有关情况。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曹立平介绍,自去年6月11日开始到今年4月28日为止,生态环境部开展了2018-2019度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工作,就是为了确保压力传递到位、政策落地行之有效。曹立平说:“近一年来,我们统筹调度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1.95万人次,共开展22轮“压茬式”强化监督,现场检查各类点位66.6万个(家次),帮助地方查找并移交5.2万个生态环境问题,并全部拉条挂账,一盯到底。实践证明,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强化监督模式,帮助地方解决了一大批难点、重点问题,有效推动了中央决策部署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地见效。”

  曹立平表示,目前蓝天保卫战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但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污染治理成果仍不牢固,剩下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稍有松劲就可能回潮反弹。他说:“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已进入关键期,我们将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成果、加大力度、优化方式,在持续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强化监督的同时,实施定点帮扶。计划从5月8日开展新一轮的强化监督工作。”

  新一轮的强化监督工作即将从5月8日开展,工作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39个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生态环境部全体干部都要参加一轮次强化监督活动,深入攻坚一线,融入基层工作,面对面倾听基层意见,实打实推动解决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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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如何自查整改,才能避免被处罚?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废气检查内容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企业如何做?

  一、废气管理

  (一)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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