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意见 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建自然保护区【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2月27日 20:37:00 已收藏 收藏


安徽出台意见 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建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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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我省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学规划布局,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调整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建设。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意见提出,对自然保护区科学规划布局,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调整管理。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我省意见明确,未来将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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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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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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