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家具加工企业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一律受罚! 【批木网】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7日 15:00:00 已收藏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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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对某木制家具加工企业进行了现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西侧一幢为木工打磨车间,打磨产生的粉尘直接向外排放,南侧一幢为喷漆车间,喷漆工段设有五套水喷淋设备和六套空气过滤器。经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家具生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于2017年5月投入生产至今。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建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证据一组、信访举报材料一份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市环保局于2017年8月2日以《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启环罚告字[2017]69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的陈述、申辩。经环保局复核,认为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无法定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该公司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财政账户。缴纳罚款前需要先到环保局法制宣传科领取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环保局法制宣传科备案,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环保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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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木业木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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